(2014)管民二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诉与赖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赖肖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01543号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林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争,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段颖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赖肖权,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孟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赖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管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赖肖权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争和段颖杰、被告赖肖权的委托代理人马孟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24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在被告赖肖权经营的家具店先后购买屏风1件套、沙发10件套和大班台2件套,以上家具作价共计650000元,被告当时承诺家具材质为红木。原告支付家具款后,被告将家具交付原告。但原告将办公家具沙发十件套摆放屋内,发现家具经常散发异味,导致办公人员在室内头晕恶心,无法正常办公,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解决实际问题。2011年11月23日,原告委托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得知原告购买的家具并不是红木。被告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欺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13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重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4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肖权辩称,原告的诉状与事实不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赖肖权原系郑州市管城区顺泰轩粤港古典红木家具经销处的业主。原告曾多次从被告处购买家具。2009年,原告从被告处再次购买屏风1件套、沙发10件套、大班台2件套,被告将上述家具交付原告,并向原告开具发票25张及收据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金额共计447500元。后原告对上述家具材质提出异议,认为其购买的家具材质并非是“大叶紫檀红木”及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引起争诉。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提供:1、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中心出具的木材鉴定报告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原告购买的家具材质为鲍迪豆,根本不属于红木,也不是大果紫檀,更不是大叶紫檀;2、原告法律顾问段颖杰与被告赖肖权录音资料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承诺家俱材质为红木(大果紫檀);3、2012年12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争与被告赖肖权商谈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再次确认出售给原告的家俱材质为大果紫檀,且双方商议原告付清被告30万元后对所购家俱进行调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对涉案家俱买卖合同关系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涉案家俱的材质是否有约定。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及对家俱材质作出书面约定,但依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颖杰与被告赖肖权在2012年12月21日的通话录音,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争与被告赖肖权双方共同签字的商谈记录,二者均涉及到被告赖肖权对原告所购买的家俱材质承诺为大果紫檀,两份证据实现相互印证;结合2009年时的红木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原告购买家俱价格达650000元,本案可以确认被告承诺给原告的家俱材质应为红木品种。现原告依据南京林业大学木材科学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证实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家俱材质为鲍迪豆木材(非红木),由此被告具有欺诈原告故意,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被告行为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要件,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诉称已经支付被告货款450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仅支付被告447500元的事实不符,本院以447500元作为裁判依据。原告诉求被告对其进行1+1赔偿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所购买的家俱(屏风1件套、沙发10件套、大班台2件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判决如下:一、被告赖肖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7500元,并赔偿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损失447500元。二、原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赖肖权所购买的家俱(屏风1件套、沙发10件套、大班台2件套)。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赖肖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