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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静、徐军芬与被上诉人缪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静,徐军芬,缪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芬,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坚,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上诉人张静、徐军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静、徐军芬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静、徐军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於小璞审 判 员  赵 鸣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