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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童冰泉与马尚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冰泉,马尚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童冰泉,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马尚锒,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冰泉与被告马尚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冰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冰泉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