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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钟冠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60号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清火。委托代理人:李香利,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韵,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光。被告:钟冠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被告钟冠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4615元,由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芬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