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与刘忠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刘忠诚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1140号原告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2。法定代表人颜玲,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刘忠诚。原告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广告公司”)与被告刘忠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及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擅自携带原告证照离岗,在原告屡次催告之下仍然拒不交还。原告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公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该公司汽车板块实际投资人向其个人有300万的借款,用于该投资人被黑社会扣押期间发放员工工资、保险、返还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向扣押该投资人的一方赎回该投资人的赎金垫付,在以上借款未偿还前其不同意将相关证信返还,认为这是其要求原告返还其个人借款的唯一的凭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在庭审中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原、被告双方亦未发表质证意见。依据上述当事人当庭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红鬃马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汽车板块”,该汽车板块下属共有8个公司,8个公司均隶属于红鬃马集团。为方便汽车板块在经营中使用公章证照,红鬃马集团于2013年将案外人史振华派往汽车板块,管理8个公司的证照,本案原告百乐汽车租赁公司即为8个公司中的一个。史振华作为集团派驻汽车板块的公司证照管理者,于2014年离职,离职前将8个公司的证照移交给刘忠诚(本案被告)管理。被告离职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原告公司公章未果,起诉来院。另查,因证照返还纠纷,原告曾将案外人史振华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发现涉诉公章已由史振华移交至本案被告处保管,后该被告诉至我院。河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申请,已于2014年11月中旬将被告处的公司公章自河东区大直沽派出所提取进行财产保全,现原告公章在河北区人民法院保管。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虽曾担任汽车板块负责人,但其现已离职,且未举证证明其离职后仍具有继续持有和控制公司证照的权利。因此,在其离职后应将其所保管的原告证照返还原告。对被告抗辩原告投资人与其存在借款关系及欠薪等事由,故留置涉诉公司证照用以维护其权利一项,本院认为,被告抗辩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合法权利可通过法律途径另案解决。被告与原告投资人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被告掌控原告公司证照的理由,本案涉诉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掌控公司证照于法无据,故对被告此项抗辩不予采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证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诚返还原告天津多维广告有限公司公章;二、上述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返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