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