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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龚代付、冉翠娥、龚华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翠娥,龚代付,龚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酉法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冉翠娥,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龚代付,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龚华,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齐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伟珂,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代付、冉翠娥、龚华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代付、冉翠娥、龚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代付、冉翠娥、龚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代付、冉翠娥、龚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龚代付、冉翠娥、龚华负担。审 判 长  石 娟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