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远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远建,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2011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瞿正宪,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远建及其辩护人瞿正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远建在镇江市润州区彭山村4号院内,欲以480元每克的价格向耿某贩卖毒品19.66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远建在被抓获过程中,将包有毒品的纸包扔在地上,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鉴定,该纸包内毒品净重量为19.6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远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远建辩称自己当时手上拿的是手机,不是毒品。被告人黄远建的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黄远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黄远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犯罪系有犯意引诱和特情引诱的特情侦破,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远建在镇江市润州区彭山村4号院内,欲以480元每克的价格向耿某贩卖毒品19.66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远建在被抓获过程中,将包有毒品的纸包扔在地上,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鉴定,该纸包内毒品净重量为19.6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黄远建通过手机联系,约定以每克48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20克后,黄远建到自己住所院子里手中拿着一团面巾纸包着的东西,即自己要的货,自己正要付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抓获过程中自己看到黄远建将手里的东西扔到地上的事实。2、证人耿某对涉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黄远建向自己贩卖毒品的地点是在自己家门口院子内,即阳彭山村4号。3、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7日凌晨,黄远建手中攥着一团面巾纸包着的纸包打电话给耿某让其到院子里来,耿某到后两人轻声交谈,此时民警上前将黄远建抓获,黄远建随手将该纸包仍在身边地上的事实。印证了证人耿某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黄远建扔在地上的一袋白色粉末状面巾纸包着的物品重量为19.66克的海洛因予以收缴。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1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黄远建及耿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黄远建与耿某2014年10月9日、13日、16日、17日通过手机联系买卖海洛因的情况。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实2011年6月22日,黄远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黄远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当日自己与证人耿某电话联系后到约定地点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远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远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远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黄远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耿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耿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被告人持有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当日被告人与吸毒人员耿某电话联系后,按约定到耿某住所镇江市润州区彭山村4号院内交易毒品并被当场抓获,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有特情介入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远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丹彤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人民陪审员 管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