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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阳爱平与廖晓东、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爱平,廖晓东,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阳爱平。委托代理人陈锋,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晓东。被告伍强。原告阳爱平诉被告廖晓东、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爱平���委托代理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晓东、伍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爱平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廖晓东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由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1.8%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阳爱平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本省常住人口、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被告廖晓东与被告伍强于2011年3月18日在娄星区民政局补领结婚证。2、借条、转账凭条,证明被告2014年2月28日,被告廖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7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以及银行的转账证明。被告廖晓东、伍强��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阳爱平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已下基本事实:2014年2月28日,被告廖晓东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2014年11月17日,原告阳爱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阳爱平与被告廖晓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廖晓东理应偿还所借原告阳爱平的款项。因此,对于原告阳爱平要求被告廖晓东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廖晓东与被告伍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伍强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晓东、伍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爱平借款本金7500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1.8%支付利息至指定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廖晓东、伍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