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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杰与胡江成、胡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杰,胡江成,胡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号原告钱杰,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胡江成,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胡泽伟,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戴宪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杰诉被告胡江成、胡泽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杰负担。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