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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五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山东山大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山东山大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王延华,王文佳,陈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五初字第19号原告李勇,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韩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山大康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行进,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霞,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延华,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文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跃,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第三人陈正斌,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山东山大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王延华、王文佳,第三人陈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山大康诺制药有限公司、王延华、王文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9元,减半收取42204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褚 飞审 判 员  贺强谟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