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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志兵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兵,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丁志兵,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梅林,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苌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登记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彭建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兵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4年初已停止营业,公章已收回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经本院前往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分公司登记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10号果品公司商住楼504、505、507送达诉讼材料,该处已关门停业,未找到任何工作人员。本院邮寄送达诉讼材料,也以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陈述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4年初已停止营业,公章也已收回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登记地虽在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10号果品公司商住楼504、505、507,但现已不在此地经营,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