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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隆昌县。被告:张某某,女,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长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