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隆昌县。被告:张某某,女,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长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