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XX与詹韦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詹韦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詹韦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詹韦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詹韦韦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装修款18,800元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潘兆荣执行员 袁文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