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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成都奥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先庆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奥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奥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开发新区。法定代理人:赵海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先庆。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奥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先庆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先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先庆及其妻子吴洪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