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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5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存昌与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昌,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267号原告李存昌。被告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1303-1304房。法定代表人蔡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昌诉被告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28元,由原告李存昌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