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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5号张庆国与邓承威,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国,邓承威,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庆国,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委托代理人宋菲菲。被申请人邓承威,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申请人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377837-8。法定代表人况颖。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承威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粤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C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价值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邓承威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C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