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美菊与康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菊,康娟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陈美菊。被告康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菊与被告康娟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美菊负担。审判员 陈春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