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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0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市香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吉根保。被执行人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柳青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1997)第449号;房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3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倪丹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