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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燕燕,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胡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哲言。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杭州奥蒂电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