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43号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21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给付孩子2015年1月至6月抚养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张某已领取案款2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决议终结2015眉法执字00143号执行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143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