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昌春申请执行丁香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春,丁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737-1号申请人胡昌春。被申请人丁香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丁香富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丘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