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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叶福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叶福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3号申请人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叶福生,***。申请人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航公司)与被申请人叶福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祥航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6218号裁决(以下简称621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祥航公司没有口头宣布过解除与叶福生劳动合同。叶福生隐瞒了祥航公司让其回来上班的事实。另外,祥航公司虽然没有为叶福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形式支付给了叶福生。据此,祥航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6218号裁决。被申请人叶福生答辩称:其曾致电大老板,但却被告知不要去上班了,故其没有隐瞒证据。据此,叶福生不同意祥航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祥航公司以叶福生隐瞒了该公司曾让其回来上班的事实为由,主张6218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然上述对事实的隐瞒不属于隐瞒证据的范畴,故祥航公司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另外,祥航公司是否为叶福生缴纳社保的问题,与本案***关,故本院不做审查。综上所述,祥航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621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祥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