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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夏某诉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夏某,女,生于1970年1月,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农民。被告杜某,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