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余明、王新利与彭家顺、蒋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王新利,彭家顺,蒋国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余明原告王新利被告彭家顺被告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王新利诉被告彭家顺、蒋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宝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