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3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阳旭,重庆市武隆县羊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63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丙,男,1967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丁,女,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