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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炳财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炳财,彭六枝,胡秀敏,胡炳香,胡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55号申请人胡炳财,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彭六枝,女,193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胡秀敏,女,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胡炳香,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胡炳莲,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炳财、彭六枝、胡秀敏、胡炳香、胡炳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炳财、彭六枝、胡秀敏、胡炳香、胡炳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胡同聚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8004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80048号】,由甲方胡炳财继承,归甲方胡炳财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