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初字第12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丁某某脱逃,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敏芳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