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梅亚中与单卫华、殷爱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亚中,单卫华,殷爱国,王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梅亚中,居民。被告单卫华,居民。被告殷爱国,居民。被告王文艺,居民。原告梅亚中诉被告单卫华、殷爱国、王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开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亚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卫华、殷爱国、王文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亚中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单卫华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殷爱国、王文艺对被告单卫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单卫华只给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对于余款,三被告均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单卫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殷爱国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文艺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单卫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到梅亚中人民币18万元整,月息2分,于2013年12月1日前还本息。被告单卫华在借条右下方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殷爱国、王文艺在借条最下面的担保人处签名。后被告殷爱国于2013年12月20日归还了4万元,于2014年5月份归还了3200元。对于余款,三被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单卫华向原告梅亚中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梅亚中与被告单卫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逾期后,被告殷爱国分二次共还款43200元,该款应当先用于冲抵借款到期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单卫华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爱国、王文艺为被告单卫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梅亚中与被告殷爱国、王文艺之间保证关系成立。借条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供被告殷爱国、王文艺在借款逾期后的还款记录及与通话记录,表明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向二被告依法主张权利,故应当从向被告殷爱国、王文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未超过二年,现原告梅亚中要求被告殷爱国、王文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该约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卫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亚中借款本金18万及其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殷爱国、王文艺对被告单卫华向原告梅亚中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殷爱国、王文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单卫华追偿。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单卫华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琳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