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通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通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05号罪犯杨通付。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罪犯杨通付曾于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杨通付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通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通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通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