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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与孙×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1,孙×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李×,男,1964年11月8日生。被告孙×1,男,1976年8月3日生。被告孙×2,女,1973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1、孙×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