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与孙×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1,孙×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李×,男,1964年11月8日生。被告孙×1,男,1976年8月3日生。被告孙×2,女,1973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1、孙×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