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53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