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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53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