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