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华勋与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勋,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孙华勋。被告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国粹城小区沿街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勋与被告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孙华勋名下坐落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原告孙华勋名下坐落于××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二、即日起冻结被告济宁恒亿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