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471号原告成某某。被告喻某某。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10时进行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且被告对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后经电话通知,原告仍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金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