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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培平与郭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郭某二申请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郭某二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某二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x排xx号的房产、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郭某二所有的陕xxxx**号“某某”汽车。申请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及人民币4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某二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x排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x**)、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xxx**)两套。保全期限:二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某二名下的陕xxxx**号“某某”汽车一辆。保全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