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婕与乔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婕,乔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张婕。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城河路金虹花园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婕与被告乔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