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6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委托代理人张梅霞,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晓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