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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戴云安与钱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云安,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戴云安(曾用名:代云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存款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