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6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康国兴陪审员 张 巍陪审员 吕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