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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6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康国兴陪审员  张 巍陪审员  吕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