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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朱某。被告:符某。原告朱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煜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