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与被执行人林志辉、沈阿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99-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珍。被执行人林志辉。被执行人沈阿月。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与被执行人林志辉、沈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以双方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珊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