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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与被执行人林志辉、沈阿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99-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珍。被执行人林志辉。被执行人沈阿月。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与被执行人林志辉、沈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明珍以双方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珊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