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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闫玉政、方磊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玉政,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闫玉政,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方磊,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申请人闫玉政、方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闫玉政、方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方磊于2015年2月22日一次性赔付闫玉政各项损失合计52015元;二、方磊与闫玉政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邸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