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齐金平与肖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平,肖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齐金平。被执行人肖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肖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海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海英所有的位于清苑县城中心街糖厂家属院三排四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7**)。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建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