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汤成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赵志刚,居民。被告汤成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