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恒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郑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赖钦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裘晖、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川,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恒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恒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公司和被告二董川的住所地均属于番禺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238号,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