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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仰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