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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拖生与林娥、贺生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拖生,林娥,贺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58号原告李拖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林娥,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贺生敏,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拖生与被告林娥、贺生敏、杜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林娥、贺生敏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拖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娥、贺生敏银行存款合计一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