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吴才良、谈建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60号。负责人缪纪良,该行行长。被告吴才良。被告谈建芳。被告吴洁。被告俞志宏。被告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吴才良、谈建芳、吴洁、俞志宏、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业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农业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融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