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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仲审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芮亚强、余秋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亚强;余秋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仲审字第59号申请人芮亚强。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秋吉。委托代理人辛艳茹,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芮亚强因与被申请人余秋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芮亚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芮亚强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芮亚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芮亚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微信公众号“”